东财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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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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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诉一.诉的种类:根据原告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方式的不同,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变更之诉)三种类型。(一)给付之诉:1.概念:1)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特定的给付请求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2)给付的内容:既包括被告向原告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与物品,也包括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类型:根据原告请求给付的义务是否已届履行期,可将给付之诉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种类型。1)现在给付之诉:①是指原告根据已届履行期的给付义务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②法律后果:原告胜诉的判决生效后,被告须立即向原告履

2、行给付义务。2)将来给付之诉:①是指原告根据尚未到期的给付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②法律后果:原告胜诉的判决生效后,被告无须立即向原告履行给付义务,而是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或履行条件成就时,才须履行给付义务。(二)确认之诉:1.概念:是指原告为了预防权利受侵害而请求法院确认其权利或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是财产关系,也可以是人身权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2.类型:根据原告提出的确认请求不同,可将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否定的确认之诉)两种类型。1)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权利或与被告的法律

3、关系存在的诉讼。2)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权利或与被告法律关系不存在的诉讼。3.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确认之诉中,法院仅就原告请求其确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是确认判决,没有给付的内容,因而,判决生效后,不具有执行力。(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1.概念:1)是指原告为了使现存的法律状态变更为其所追求的法律状态而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存的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诉讼。2)特征:①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并无争议,但是,对是否应当变动存在争议。②现在的法律关系要等到法院作出形成判决生效后,才发生变动。2.类型:根据形成权是由实体法规定还是由程序法规定,

4、可将形成之诉分为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和程序法上的形成之诉两种类型。二.诉的合并与变更:(一)诉的合并:1.概念(类型):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同一诉讼标的多数原告或多数被告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2.意义:1)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2)有利于法院提高审判效率3)有利于防止法院对相关联的诉,做出相矛盾的判决4)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二)诉的客体的合并:1.概念:是指法院将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合并到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判。2.适用条件:1)同一原告针对同

5、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①原告起诉时,就已经合并提起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又提起新的诉③原告起诉后,被告提起反诉2)受诉法院对其中一诉有管辖权,但是,对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诉不能合并—对于合并提起的诉,受诉法院只要对其中的一个诉具有管辖权,基于牵连关系,就取得了对其他诉的管辖权。但是,因为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对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诉就不能合并。3)诉讼程序的同一性—不同的诉在适用的程序上不同,须能够适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才能够将不同的诉予以合并。3.类型:1)单纯合并:①是指原告合并提起的几个诉彼此间没有任何联系或虽然有联系,也只是一种并存的关系。②诉与诉之间有独立

6、性:因为各个诉是独立的,所以法院应当分别审理(无先后顺序),分别判决,必要时也可以分开审判。2)预备合并(顺序性合并):①是指原告同时提起的两个诉之间有牵连关系,其中一个是主诉(先位之诉),另一个是预备之诉(后位之诉)。因为主诉对原告更为有利,所以将其放在先,但原告又担心主诉的理由不充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而同时提起预备之诉,一旦主诉被驳回,便以其代替之。②诉与诉之间有牵连性:因为两个诉之间有牵连关系,所以法院在审理时有先后的顺序即先审理主诉,如果主诉有充分的理由,就不需要再审理预备之诉;反之。3)选择合并:是指原告合并提起了数个给付请求,由法院选择其一作出判决。4)竞合合并(重叠合并)

7、:是指原告主张数个诉讼标的,但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诉的目的相同的诉的合并。(三)诉的变更:1.概念: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原告主张以新的诉讼标的来代替旧的诉讼标的。法院在处理时,既要考虑到原告方的利益,又有考虑到被告方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司法的效率问题。2.适用条件:1)法院对变更后的诉仍然有管辖权—如果没有,则不合法。2)被告同意变更—如果同意,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对已变更的诉进行辩论来表示;如果不同意,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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