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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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理论与实务前言:道路交通,是人类历史上最普遍、最悠久的交通方式,日常生活、生产都离不开在道路上行走、驾车等。工业化之前,道路主要是土路、石路,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步行、骑马和马车是人类道路交通的主要方式,那时的道路交通致人死伤是很少的。1896年1月29日,世界上第一辆机动车诞生了,随之公路的发展一日千里,也开始了人的生命与机动车在道路上对抗的岁月。自第一辆机动车发明至今的100多年中,全世界有3000多万人死于轮下,尤其是近年来,世界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机动车的数量快速增加,公路网络日益繁荣,路况越来越好,车速越

2、来越快,每年全世界死于车轮下的人数近10万,伤者近千万。其死亡人数仅次于心血管疾病而居意外死亡人数第二位。这个数字意味着全世界每2分钟就有1人死于车祸,每4秒中就有1人在车祸中受伤。 也许不慎,您无奈地成为了一名事故的当事人,不得不因此而陷入一场官司里时,您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或者您作为一名法官在面临当事人的请求,如何公平判定谁之过呢?这就是我今天想与大家共同学习的内容,因时间关系,重要学习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一、道路交通事故概述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

3、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该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方面因素:①必须是车辆事故。②必须是发生在具有一定交通意义道路上的事故。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与行人之间造成的损害或交通设施造成行人的损害,不属于交通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乡村 自建公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凡是道路交通事故均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规范。那么对非道路交通事故,例如:在农田作业、居民小区、工厂等地发生的事故应如何处理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

4、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因此,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办?《道路交通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 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5、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二要保护现场,三要报警。对轻微财产损失或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应撤离现场,恢复交通。需要注意,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逃逸。“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事故逃逸往往会延误对伤者进行抢救的时机,因此,对社会危害性极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严惩。《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6、》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区别①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一种法律责任,它是公安机关对事故发生原因和双方过错程度所作的一种结论。体现在旧法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二字的去掉,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再是确定双方民事责任的依据。②责

7、任主体上的区别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对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其有过错,其行为也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者,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能是事故责任者,也可能与事故的发生毫无关联的人。如:当驾驶人在车主雇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这时应由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驾驶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简称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

8、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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