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选址项目审批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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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479-2015/01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办事指南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事项代码:0479三、办理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

2、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3、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15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

4、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5、。第二十四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占用中心城以及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报市人民政

6、府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二)办理权限1.征收审批权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2.农转用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立项区分:国务院(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

7、15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区分:在本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环线以内),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占用未利用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只占用国家未利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3.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土地审批的关系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市政府,而土地征收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先由市政府审批,农转用批准后土地征收再报国务院审批。上述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均由上海市

8、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三)审批内容:单独选址项目〔即“圈内”(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区内”(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转用(含未利用土地转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时,符合上海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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