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加工贸易转型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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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宣传手册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61--61-目录1.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42.黄埔海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163.落实署省合作备忘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业务问答………………………40-61-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

2、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一2020年)》,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先行先试、科学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经验。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61-海关总署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

3、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一2020年)》,海关总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签署本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促进广东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先行先试、科学发展,为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探索经验。一、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61-海关总署与广东省共同推动加快外经贸、海关、加工贸易企业三方电子化联网管理,实现加工贸易报批、报备、报关、报核的网上作业、在线服务

4、和数据共享;共同推进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将相关加工贸易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地方电子口岸公共平台运行,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在珠海横琴新区和东莞市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支持探索电子围网区域管理模式;探索在东莞创新加工贸易备案、核销制度和监管模式;探索创新保税加工单耗管理制度,推广运用“单耗参数生成系统”;加快推进和完善分类通关改革,探索运用“由企及物”的管理理念,实行以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对高资信企业采取更加便捷的监管、通关措施,对低资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61-广东

5、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齐抓共管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海关等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共管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创新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尽快建立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组织协调机制,完成广东省级地方电子口岸项目立项,落实建设和运维资金。二、推进加工贸易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61-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探索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支持示范区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措施;支持示范区来料加工企业法人结构治理和就地不停产转型,支持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向

6、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转移;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允许示范区“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出台前,经商务部门批准转为法人企业并按海关规定(署加发〔2009〕5号)结转的设备,可享受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规定的设备免税作价出资的政策优惠,来料加工企业不作价进口设备转入同一投资方下已经设立的三资企业,享受设备免税作价出资政策优惠;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申请延长财关税〔2009〕48号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2号)在示范区的实施时限至2013年12月3

7、1日;支持示范区转型企业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方式办理保税料件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三、继续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61-海关总署支持广东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放宽示范区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100%出口的限制,允许企业利用其设备进行内外销生产,对既有产品出口又从事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宽产品必须70%出口的限制。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在东莞试点将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办理征税手续模式扩大到非联网监管企业,视试点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到示范区其他城市;优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监管与服务,完善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

8、价格办法,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手续,提供内销政策咨询服务。广东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环节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的规范性审核,配合海关做好到期合同的催报催核、依法对倒闭企业的税款追缴等工作。四、促进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61-海关总署进一步优化外发加工审核手续,在东莞和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其他城市试点实施外发加工集中审批模式;对广东省内经海关认定的高资信企业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取消收取风险担保金;加强与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配合,协助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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