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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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裁判要旨      在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情     2007年3月16日,投保人苗华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签订驾幸福(A)卡人身伤害保险单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苗华涛,其父母、妻子和孩子4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100元;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

2、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苗华涛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5月7日中午12时许,苗华涛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利刘路东转盘西100余米处,由于后车厢升起,苗华涛下车查看检修时被车厢砸中头部致死。该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苗华涛的亲属当日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后,答复该意外事故不是在驾驶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不属理赔的范围,拒绝赔偿。受益人魏美平作为原告

3、诉至虞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财保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               ■裁判 16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www.52sikao.com电话010-80355848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苗华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苗华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下车查看检修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作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我国民事

4、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     财保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对“驾驶车辆过程中”作特别解释,亦不包含检修车辆时发生伤亡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双方对该条款有争议,应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驾驶车辆过程中”应理解为驾驶车辆的整个过程中,即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包含驾驶过程中检修车辆的行为。苗华涛在驾驶车辆途中,发现车辆发生故障,后车厢升起,在下车检修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应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亡。原审判决认定

5、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如何适用裁判要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不存在选择性,犯罪对象存在选择性。犯罪所得收益应当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 ■案情     李胜义、耿守军伙同兰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2007年3月2日和7日,在北京市首都机场至西单的机场巴士行驶过程中,分别窃得祝显伟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4080元)、姬侃的9000余元及惠普牌4200C16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www.52sikao.com电话010-80355848国家司法考试远

6、程培训中心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5738元),并将这两台电脑分别以1800元、2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大连。徐大连明知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以3300元的价格将后一台电脑出售给李文兵。李文兵明知该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加价100元卖予他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胜义、耿守军犯盗窃罪,徐大连、李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胜义、耿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徐大连、李文兵明

7、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耿守军协助抓捕徐大连,属一般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胜义、耿守军在归案后,坦白了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四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故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李胜义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元;判处耿守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4000元;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大连、李文兵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李胜义、耿守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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