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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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银发〔2010〕9号关于印发《嘉兴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支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规范贷款担保管理,充分发挥贷款担保在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行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嘉兴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行(部)要组织信贷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熟悉贷款担保的各项要求,提高信贷业务人员的素质和全行的贷款担保质量。二、各行(部)要切实加强贷款担保管理,要把贷款担保作为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方式,提升全行信贷管理水平。45三、各行(部)要自觉维护本办法的客观严肃性,对于新增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存量贷款则本着

2、正视历史及现状,逐步转化的态度,允许短期内按原担保周转,但须说明理由及提出调整策略和期限。四、鉴于抵(质)押物价值的波动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对于本办法中抵(质)押率的确定,总行将根据各行(部)的反馈意见每年进行调整。各行(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有关部门反馈。附件:一、嘉兴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二、嘉兴银行核保书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一:嘉兴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45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评审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六节担保债权的实现第三章贷款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的范围第二节抵押人应提交的

3、材料第三节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第四节抵押合同的订立第五节抵押物登记与保险第六节抵押担保的管理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第四章贷款质押担保第一节质物的范围第二节出质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三节质押担保的调查评审第四节质押合同的订立第五节质押登记与保险第六节质押担保的管理第七节质权的实现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45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本

4、办法所称的贷款行是指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总行营业部和各分支机构。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总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

5、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行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方式。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

6、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依法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5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依法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贷款行认为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

7、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贷款行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第九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第十条贷款行原则上应当采用总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贷款行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总行法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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