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及其职权: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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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国家主席及其职权: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提要  国家主席一节,虽然在宪法中并不是重点内容,但是司法考试也曾经出题考查过。关于国家主席及其职权,要记忆的内容不多,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一)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二)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一)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条件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满45周岁。  (二)产

2、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可以由全国人大罢免。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公布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人事权  (1)提名国务院总理人选。  (2)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3、外交权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驻外全权代

3、表。  (2)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一)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国家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  (二)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三)国家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

4、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司法考试宪法国务院部分考点速记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一)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二)任期:每届任期5年。但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

5、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国务院的职权  (一)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二)提案权。国务院有责任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有关的法律草案、计划和报告以及计划和报告的执行情况等,这些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三)领导和监督权  1、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6、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2、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四)管理权。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五)人事权,即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六)行政区划决定权,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7、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七)紧急状态决定权,即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法考试宪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考点精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司法考试宪法学的惯常出题点之一,对于这个考点,考生应当记住如下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1、组成: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

8、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2、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为5年。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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