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m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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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信息模型专业委员会BIM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信息模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BIM标委会)归口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国BIM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国BIM标委会归口的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以下简称BIM标准)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BIM标委会对BIM标准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权负责BIM标准的立项审批、

2、过程管理和报批审核工作;主编单位对其承担的标准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BIM标委会负责制定中国BIM标准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BIM标准制修订计划,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各阶段文稿的质量和技术内容负全面责任。主编单位应负责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标准项目组的工作,组织各阶段文稿的审查;确定标准主编人,具体负责标准项目有关工作。  第六条 对于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建筑信息模型有关技术要求,可制定BIM

3、标准。  第七条 BIM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以及中国BIM标委会理事所在单位申报BIM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立项应当以中国BIM标准体系为基本依据,且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内容应符合中国BIM标准体系的要求;申报前应提请中国BIM标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申请以BIM协会标准为基础修订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事先提请中国BIM标委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主编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中国

4、BIM标委会标准化工作和有关活动的资格。第二章项目立项和执行 第八条 BIM标准项目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符合中国BIM标准体系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综合平衡。  第九条 BIM标准立项,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基本做好编制标准的前期工作;  

5、(二)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三)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已经过鉴定或验证,且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主编单位和主编人已安排落实;  (五)标准实施后应具有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第十条 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BIM技术、软件的研发和应用工作;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一条 BIM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标准项目

6、的具体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BIM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规定的任务;  (二)按规定提供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技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BIM标准主编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标准编制期间,应能代表主编单位独立组织开展编制工作;  (四)担任主编人的在编标准与申请立项数之和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 BIM标准参编

7、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或参加过BIM技术、标准和软件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二)参编单位应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维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为主,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软件企业参加BIM标准编制工作的,应事先经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立项时,主编单位或个人按申报通知要求的时间将项目申请书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邮箱:chinabimstandards@126.com)。项目申请书可从“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下载,也可由中国BIM标委

8、会秘书处提供。  第十五条 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经审核、修改后,由主编单位或个人报送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中国BIM标委会理事和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计划项目建议经理事长批准后,在中国BIM标委会网站(www.chinabimunion.org)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站(www.cecs.org.cn)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1个月。对于公示后有反对意见的项目,由中国BIM标委会秘书处讨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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