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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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模式,19世纪中叶发源于美国,以后风行世界。作为特许经营典型的麦当劳、肯德基简直成了美国的象征。我国90年代初导入特许经营,给流通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引发了法律问题。本文对其涉及的法律问题试予探讨。  一  特许经营是用出售特许权来发展业务的一种连锁经营方式。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2、法》(试行)第二条之规定,由国内贸易部于1997年11月14日发布。)  从上述定义可知,特许经营有下列特点:  1、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按其性质,也可分为特许经营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并且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2、从外部关系上看,被特许经营中与第三方的发生的任何关系,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为,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是两个法律地位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分公司、子公司、合伙人或其代理商。  3、从内部关系上看,特许者与被特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特许者授予特许权,供被特许者使用,并加以

3、指导:被特许者依约从事特许业务,在与特许者同一形象下,销售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并负有向特许者支付相应代价,遵守特许者特别限制的义务。  4、特许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特许权。其特征是:(1)从本质上说,它是一种使用许可权。特许权的持有人不因特许的法律事实而影响其权利本身,被特许者取得的只是使用权。(2)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权。虽然,特许权由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专利权等组成,绝对不是他们的简单相加,由于各种知识产权间有机结合,已构成一种崭新的权利即特许权。  特许经营与商事代理有什么区别呢?  特许经营是美国零售业连锁

4、经营上发展起来的一项独特的营销方式,商事代理也是一种营销方式,这就决定了二者的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1)法律后果的归属不同。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者、8被特许者是二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经营主体,被特许者在其营业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受,与特许者无关,从特许经营的实践来看,双方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特许者不是特许者的代理人;而在商事代理关系中,商事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商号承受的,与代理商无关。  (2)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就是特许权,是一种组合式的知识产

5、权。特许权内容为:一是为特许者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被特许者基于特许因此而有使用权;二是特许者对被特许者在特许营业中提供初始服务,持续服务的义务。而商事代理关系中,其客体为代理商的代理行为,它不涉及买卖关系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问题。  (3)支付报酬的方向不同。在特许经营中,被特许者取得了特许者的特许权,故应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而在商事代理中,代理商向委托商号提供了代理服务,因此而由委托商号向代理商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  二  从我国特许业实践来看,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第一、特许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6、特许经营是一种组织化、制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方式。60年代后期,特许业进入低潮,主要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行业内滥用特许权。一些不肖之徒利用人们相信一旦加盟必定赚钱、经商成功的盲目心理,而诈取了许多人辛苦积蓄的加盟入会金。在劣币驱逐良币下,许多正派经营者反而因此背了黑锅。(注:赖山水:《加盟连锁店的行列》,台湾懋林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页。)我国不应再走这样的弯路。自1992年起,特许经营在我国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外特许组织开始以特许方式开展业务;国内企业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许业务。(注:牛海鹏:《特许经

7、营》,企业管理出版社1996年版,第224页。)故规范特许业务,建立特许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很有必要。它体现了国家对特许业的监督和管理,是保障特许经营稳健、有序发展的前提。  对特许方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1、国内企业包括外国特许组织建立的合资企业开展特许业务  对特许者的实质性要求是:(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3)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4)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

8、行)第六条之规定。)对特许者的程序性要求是: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办理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  2、外国特许组织在我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8  实质性要求应同于对国内企业的要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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