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

ID:13726609

大小:507.00 KB

页数:172页

时间:2018-07-24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_第1页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_第2页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_第3页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_第4页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_第5页
资源描述: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护士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4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6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7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84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87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8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90消毒管理办法100医院感染管理办法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1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18处方管理办法13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4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148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64171中华人

2、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3、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

4、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71  第十一

5、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6、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

7、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171 

8、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