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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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化管理是指对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应做到科学、规范。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肺结核病人发现、治疗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2、  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实行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的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管理。   (二)将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列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与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适时组织开展考核评比活动。  (三)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联席会议,重点讨论本辖区的结核病防治工

3、作。有特殊情况时应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四)根据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有传染病房,具备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X线检查及其他辅助检查能力)的医院为肺结核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  (五)依法查处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职责  (一)建立和填写门诊病人登记本、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和实验室痰检登记本。  (二)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如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咯血的患者,必须进行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痰片必须保存一年。  (三)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

4、系统进行报告。  (四)不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一律转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病人,接诊医生在按照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制定诊疗方案后,一律转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落实治疗和管理单位。  (五)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负责肺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病人出院后通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落实后续治疗及管理单位。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职责  (一)对接诊或发现的肺结核病人、疑似肺结核病人或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登记、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

5、一步检查、确诊与治疗。  (二)不得截留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自行实施抗结核治疗。  (三)负责本区域内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督导化疗的管理工作。  (四)乡(镇)中心卫生院应设立查痰点,对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咯血的患者进行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痰片必须保存一年。对不具备痰涂片镜检能力的,可采痰涂片后送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检查。  第九条  村卫生室(所)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职责  (一)对接诊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要登记、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与治疗。  (二)承担本区域内非住院肺结核病人的督导化疗工作

6、。  第十条  个体诊所的职责  (一)对接诊的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要及时登记,转诊或推荐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定点收治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诊与治疗。  (二)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已确诊的肺结核病人不得截留进行抗结核治疗。  第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管理。  (二)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加强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肺结核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力量对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对肺结核疫情登记、报告进行督查。  (四)对有住院指征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转诊到定

7、点收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五)对转诊来的不需住院治疗的病人和住院治疗后出院的病人,联系病人居住地附近的医院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落实其后续治疗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加强结核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对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接诊、疫情登记与报告、治疗、转诊、随访与管理以及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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