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ID:13805082

大小:162.0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07-24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第1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第2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第3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第4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发展,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维护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证明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而实施

2、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三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工作。第五条(统一的制度)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14-第六条(国

3、际合作与互认)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框架内进行。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认证机构和人员要求)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第八条(认证委托)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

4、申请材料。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申请。第九条(材料审核)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第十条(现场检查、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14-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

5、产品进行检测。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第十一条(出具认证证书)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二条(记录要求)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监

6、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第十三条(跟踪检查)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十四条(销售证)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加工产品认证)-14-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获得有

7、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字样,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第十六条(有机配料认证的禁止性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加施“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