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审代理词(原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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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任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石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人,通过诉前阅卷,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事实清楚,赔偿责任明确。原告提供的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支队做出的浉河公交认字【2011】第294号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无责。原告住院54天,出院后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石阳交通事故致残等级为十级。该鉴定所、鉴定人员资质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另查明被告蔡琳玉驾驶的豫S50823号轿车在中国

2、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二、本案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也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5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豫S50823号小车在事故发生时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

3、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并使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的角度出发,代理人认为,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侵权责任法》1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以及为治疗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一)医疗费16434.21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先后支付医疗费16434.21元(包括原告垫付的7000元),有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证、诊断证明、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等充分证明,依法应由被告赔偿。(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根据2007年8月1日起实行的《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5、办法》第11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那么本案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54天﹡30元/天=1620元。(三)营养费18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本案原告因事故致伤造成颅脑损伤、左耳表皮撕裂、双侧创伤性撕伤、寰枢椎关节脱位等损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再加上原告年龄偏小,加强营养属于众所周知的常理。熟话还说:伤筋动骨一百天。因而原告主张90天的营养期和20元每天的营养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因而原告请求1800元的营

6、养费合法、合理、合情。(四)护理费1215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中原告石阳住院54天,住院期间有明确的医嘱,原告需两人护理。出院证明也明确5记载出院后全休三个月,仍需专人陪护。护理费标准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行业工资标准每天61.47元

7、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2157.2元【(54天﹡2人+90天)﹡(22438元/年÷365天)】(五)交通费1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针对本案,原告为此支付交通费用1500元有票据予以证实。(六)伤残赔偿金36389.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

8、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原告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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