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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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省教育厅转发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办发[2007]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

2、定额包干。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副校级以上校领导、教授和职务工资在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飞机普通舱(经济舱)、火车软席与软卧、轮船二等舱(不含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二)其余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

3、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出差目的地在1000公里以上的)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学校总会计师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教职工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的不受级别限制,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列支。(五)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允许乘坐火车硬席、硬卧、轮船三等舱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六)学生实习、调研只能报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不允许乘坐飞机。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早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照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民航

4、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实行限额控制,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可住单人标准间,住宿费限额为每人每天300元。(二)处级及其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三)处级以下人员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以每天300元住宿费予以报销。第十条 如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按会议标准予以报销。第十一条 出差目的地为县级市或县城以下城市的住宿费标准,按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的80%为上限额控制。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暂不实行

5、定点住宿。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发放伙食补助(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二)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三)被外单位聘请提供有偿劳务的。(四)超过出差任务的逾期天数。第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到党校、干校、团校,其他学校并集中食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往返学校与学习地途中的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发放。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在外地攻读博士的教职工学习期间的

6、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6元补助。学习期间往返的途中伙食补助标准按出差标准发放。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等支出,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等零星支出。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参加各种会议、培训收取会务费、会议费、资料费、培训费的不再发放公杂费。第二十条 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车费超过公杂费标准的,如实报销。当日公杂费不再发放。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

7、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照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二十二条 到基层单位(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上级借调、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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