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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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六、基金的备案5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0九、基金份额的登记14十、基金的投资15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6十二、基金的财产17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7十四、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十五、越权交易22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4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27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如有)29十九、报告义务30二十、风险揭示32二十一、基金合同

2、的变更、终止34二十二、清算程序35二十三、违约责任37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8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39二十六、其他事项3940一、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3、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4、,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基金管理人:指公司。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05、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

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6、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提供机构。7、本基金、基金:指私募投资基金。8、投资说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9、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10、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1、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2、证券

6、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2、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3、期货账户(如有):14、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5、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

7、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6、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1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19、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0、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4021、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2、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

8、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3、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4、违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合同约定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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