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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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宿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2、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4—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提供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第四条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一个商标有2个或2个以上共同所

3、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共同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一)贷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到且未续展注册的;(三)申请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四)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五)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第五条借款人有借款意向的,应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质押贷款申请,并填写由贷款人提供的统一的格式化申请书。第六条拟质押商标的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认定,也可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

4、评估报告认定。第七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借款理由、质押材料的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同时,严格审查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审慎分析信贷风险和还款能力,合理核定申请人的贷款额度,确定利率标准。中国驰名、省著名商标可以优先办理。第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双方签订商标专—4—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在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该合同和相关材料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或在该时间内委托办理,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贷款人在借款人

5、办妥手续,取得登记证后,应及时发放贷款。第九条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质权转移的,出质人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第十条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实行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应当及时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贷款人应在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的约定还款,贷款

6、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质权,变卖商标专用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出质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第十二条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人之间应加强信息交流。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大力宣传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所需材料、操作程序等内容;组织有意向的企业与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洽谈,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若干家企业作为办理的服务对象;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商标专用权权属和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等情况,并及时指

7、导借款人将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要加强合作,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徽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应按年度向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各专业银行、地方银行通报本市被认定的驰名和省、市著名商标情况。第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贷款人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收回与总结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商

8、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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