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

ID:13875866

大小:45.88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07-24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_第1页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_第2页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_第3页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_第4页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预期违约制度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预期违约的理论和制度对当今世界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已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80年公约)及1999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纳了该理论。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而预期违约则是一项典型英美法制度,要将其纳入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并使之发挥预期的作用,我们就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些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到底是什么样的?它的制度架构及价值取向到底是什么?它能否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框架下找到合适的定位?如何合理的界定其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等大陆法系相关制度

2、的逻辑关系?现行立法有关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对于这些问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尤其是新合同法颁布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均给与了极大的关注,相关的文章也有近百篇之多。但是,就笔者阅读范围所及,全面系统论述预期违约制度并对该制度在中国的落实提出具体建议的文章似尚不多见。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 (一)预期违约的渊源及相关立法例 预期违约最初起源于英国的合同判例。其最早的案例是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1]在该案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1852年4月签订了一个雇佣合同。合同规定

3、自6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工作3个月。但在6月1日前被告通知原告,不再履行雇佣合同。5月22日,原告起诉立即请求被告赔偿,并在7月1日前找到了其他工作。法院认为,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其将不履行合同,已构成先期违约。原告的起诉并不过早,如果不允许他立即起诉主张救济,而让他坐等到实际违约的发生,那么他必将陷入无人雇佣的境地。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允许另一方缔结其他合同关系是合理的。接下来,在1855年的“爱沃里诉伯顿案”[2]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一方先期违约,而另一方拒绝此表示,则其必须承担因情事变更而丧失诉权的风险。上述两个案例

4、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框架。此外,值得一提的是1894年的“辛格夫人诉辛格案”[3]该案中,被告于婚前向原告许诺,他婚后将把一栋房屋转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此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使其许诺成为不可能。法院作出判决:尽管不排除被告重新买回该房屋以履行其许诺的可能性,但原告仍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请求赔偿。该案又确立了一条重要规则。它与上述两个案例所确立的规则一起,共同构成英国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完整框架。英国判例法关于预期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实践,被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UCC)所肯定和吸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形成UCC的第2--6

5、09条及2--610条。同时,UCC还借鉴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成功地将预期履行不能(预期一方违约)的情况纳入预期违约制度的框架,使预期违约的规则更为完整和丰富。由于UCC被美国各州(路易斯安那州除外)普遍接受,预期违约规则也被各州的法院广泛采纳和运用。此外,美国于1981年修订公布《合同法重述》,进一步将统一商法典第2—609的原则扩大适用于其他各种双务合同,如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从而使得预期违约制度成为美国合同法上一个举足轻重的规则。1980年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框架,所不同的是公约并不像英美法那样区分事先的拒绝(Ant

6、icipatoryRepudiation)和预期履行不能(ProspectiveInabilityorUnwillingnesstoPerform)而是根据预期违约的严重程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性违约和预期非根本性违约。对于前者规定受害方可以行使解约权并请求损害赔偿,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也可请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履行保证并期待对方全面依约履行;对于后者,则允许当事人采取中止履行合同、行使停运权、请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等救济手段。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3·3条规定:“如果在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日期之前,该方当事人根本不履

7、行其合同义务的事实是明显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第7·3·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可要求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并可同时拒绝履行其自己的合同义务。若在合理时间内不能提供这种保证,则要求提供保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同时还规定了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1985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中

8、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对于《经济合同法》中这一条规定到底是不安抗辩权的移植,还是预期违约的改造,众说纷纭。但是可以肯定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