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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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下发《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室: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规定

2、,制定《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15*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资人制度,规范国有股权管理,落实《公司法》赋予股东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基本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对集团公司出资企业产权代表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号)、《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委派的产权代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代表,是指集团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其代表股东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第四条 同一企业有两名及以上产权代表的,由集团公司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席产权代表。15第二章 产权代表的职责 第五条 产权代表要依法维护国有产权和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集团公司负责。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

4、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向集团公司报告任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产权收益状况、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决策事项等;(三)在召开股东会时,股东代表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四)董事、监事依据集团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五)财务总监管理监督任职企业财务活动,监督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列席董事会决议、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

5、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产权代表中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决策和监督,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第六条 产权代表除以上职责外,要负责集团公司与任职企业其他产权代表之间的工作协调、沟通和交流,以及向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15第三章  产权代表报告工作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产权代表报告工作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或电话等形式报告。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第八条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是指产权代表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任职企业上

6、年度有关经营发展情况,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第九条定期报告由首席产权代表向集团公司呈报,其它产权代表应在报告上署名。第十条不定期报告分为事前报告事项和事后备案事项。事前报告事项是指在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前,产权代表应当将拟决议事项报告集团公司,并按照集团公司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事项。事后备案事项是指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后或重大事件发生之后,产权代表将决议事项或重大事件的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

7、为事前报告事项:(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二)制订公司发展规划、投资计划;(三)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清算、重组、15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非职工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席、非职工监事等重大人事变动情况;(五)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年度工作业绩和任期工作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方案;(六)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转让或受让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等事项

8、;(八)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含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商标品牌;(九)数额较大的对外捐赠;(十)其他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事项。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为事后备案事项:(一)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二)因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核算产生的重大影响;(三)公司重大法律诉讼、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违法或刑事犯罪以及其他对集团公司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公司资产和权益损失的事项;15(四)产权代表按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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