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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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等内容,安全等级按其风险程度分为一、二、三级。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相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另行规定。第四条市、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前期阶段,应组织开展地下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性评估,合理确定地下工程建设规模、开挖深度,有效降低建设风险。-8-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专项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相邻建(构)筑物、管线产权单

3、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的调查工作。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建设单位应作好调查、记录、拍照、摄像,并布设记号;必要时,应在深基坑工程设计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倾斜、差异沉降和结构开裂等进行检测,为设计单位确定基坑变形控制标准提供依据。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第三方监测方案组织专项评审。1、评审专家应从市城乡建委的深基坑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5人。评审前3个工作日将专家名单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评审方案应在评审前3天提交给专家预审,专家在评审前应踏勘现场。 2、评审专家应当对方案认

4、真论证,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结论应明确为“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结论为“基本通过”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按评审意见要求修改后送专家组长签字确认;结论为“不通过”的,评审意见中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将方案修改完善后重新评审。3、深基坑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重新组织评审。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评审并经修改完善的方案需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8-并依据有

5、关规范标准、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第十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须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一条深基坑施工或使用跨越多雨季节(7∽9月)的,必须充分考虑雨季的不利因素,采取加强措施。第十二条当深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并组织有关单位修复。对因深基坑工程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或岩土工程设计(

6、分项)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深基坑必须具有甲级资质。深基坑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执业印章,支护形式采用内支撑的应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深基坑工程采用逆作法时,设计文件可由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与地下室结构一并设计。设计文件上应加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需要专项勘察时,勘察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专业甲级资质。第十四条 -8-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

7、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勘察报告不能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充完善,必要时进行补勘或深基坑专项勘察。第十五条当施工过程中发现局部地质条件和地下水异常时,勘察单位应进行现场调查判断,必要时进行补勘。第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成果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对基坑安全等级、使用期限、基坑周边允许荷载以及监测预警值作出明确限定,并对基坑施工、监测、检测提出设计要求。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采用土钉、桩锚等支护形式时,其土钉、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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