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彤昕教育机构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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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提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校方责任如何划分。要点提示: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案件索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案情:原告顾彤昕,女,住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理人孙淑芝,女,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被告窦慧,男,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窦晨镤,女,住址同窦慧(系窦慧之女)被告商丘市实验小学。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法院审理

2、查明:原告顾彤昕与被告窦晨镤是实验小学在校学生,课间活动时经常和同学们一起玩耍一种“新郎新娘”游戏。2011年4月19日上午课间活动期间,多名同学再次5玩耍该游戏时窦晨镤将原告撞倒致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生建议下和双方父母一起送往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进行两次治疗。诊断为:左侧门牙折断,另右侧门牙受损。被告窦晨镤的父母支付了医疗费用。原告在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进行第三次治疗,支付医疗费205元、交通费174元。2011年9月8日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了商都司鉴所

3、[2011]临鉴字第11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顾彤昕的损伤已达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实验小学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在校学生在第三人处投保校方责任险。交纳保险费3565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0年11月13日至2011年11月12日。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94.8元。梁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彤昕与窦晨镤系实验小学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多次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新郎新娘”5游戏,校方未加制止和疏导,导致原告玩游戏时被窦晨镤撞到

4、受伤致残,事实清楚。原告顾彤昕、被告窦晨镤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对玩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可能导致受伤应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对原告的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依据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告窦慧作为窦晨镤之父,对原告的损失应进行相应的赔偿。实验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生在校多次玩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学校未进行及时的制止和疏导,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实验小学已投保校园方责任险

5、,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第三人应当在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的赔付义务。医疗费、交通费按票据计算为205元和174元,根据顾彤昕的伤残等级伤残赔偿金按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8194.8元/年×20年×10%=36389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结合双方的过失程度,被告实验小学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1000元为宜。原告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总计为36768元。根据相应的责任,第三人应赔付原告保险金36768元×30%=11030.4元,被告窦慧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768元×3

6、5%=12868.8元,被告实验小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窦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其余原告自愿放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顾彤昕医疗

7、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11030.4元。二、被告窦慧赔偿原告顾彤昕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3000元5。三、被告商丘市实验小学赔偿原告顾彤昕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三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归责原则问题的规定。理解本条的重点在归责原则上。有了过错责任的规定,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确立过错的范围,对此,我国教育法、未成年

8、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均有规定,概括起来就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体划分为“学校及设施设备不安全,学校饮食不安全,学校教学或课外活动不安全,学校管理疏忽,学校活动组织失职,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学校救护不力,教师不作为,学校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等,如果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因为学校未尽到上述职责,就可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5实验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应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生在校多次玩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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