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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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 《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问世,表明夏代产生了首部不公开的刑书,也成为夏代法律的泛称2《政典》:中国唐朝的政书,《政典》共35卷。742年,刘秩仿《周官》,著作了记载历代政治制度的专书《政典》,《政典》后来佚失,很多内容保留在《通典》中。3《汤刑》: ——为商代不公开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4八议:“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时,依法享有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特权。这八类人是:亲、故

2、、贤、能、功、贵、勤、宾5五听:运用“五听”的方法进行审讯,听取双方供词,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五听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6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7鬼薪、白粲: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8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

3、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9春秋决狱:是指引据《春秋》论断刑狱。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引经决狱”,概指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义或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10服制入律: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11留养:指对于犯死刑、流刑等重罪人犯,家中尚有待其颐养天年的直系血亲,法律

4、特许死刑犯人"侍亲缓刑"、流刑犯人"权留养亲",等到年老的直系血亲死后,始令罪犯依律服刑的一种制度.此制始于北魏,定型于唐代12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此制沿用至宋。13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14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

5、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制定的法典,它以北齐律为蓝本,在体例内容上加以发展。15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唐玄宗时官修。六典之名出自周礼,原指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

6、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16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17理雪制:是宋朝的诉讼制度,即当事人或其亲属不服刑事判决向上申诉的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冤案的发生.雪理案件的期限是判决后的三年内.18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的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19翻异别勘制:是宋代为重口供而规定的一项制度

7、。当犯人翻供时,如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称别移。20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21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22宣政院:是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的诉讼事务的机构。以国师总领院务。各地僧侣诉讼,大案由地方官审理后上报宣政院。普通民刑案件,则由宣政院在地方的派出机关僧录司审

8、理。23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新集》不分卷24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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