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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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5月13日)目录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1一、企业主体管理1二、错误数据处理4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6四、企业报告管理8五、登记管理16六、电子数据核查26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30(一)企业现场核查30(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395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41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48第二部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49一、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管理49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57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60四、捐赠项下外汇收支管理63五、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67六、现场核查70第三部分个人外汇业务管理72一、

2、个人经营性外汇管理72(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72(二)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73(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外汇管理74二、个人非经营性收付汇管理75(一)非经营性收汇管理75(二)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76(三)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管理78三、个人结汇管理795(一)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管理79(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80(三)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管理83四、个人购汇管理84(一)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管理84(二)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管理85(三)境内个人补购外汇管理87(四)境外个人购汇管理88五、个人外汇账户管

3、理90(一)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90(二)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91(三)账户之间的境内划转92六、外币现钞管理93(一)提取外币现钞管理93(二)存入外币现钞和旅行支票兑付管理94(三)手持外币现钞结汇95(四)外币现钞携带证管理96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准入和使用995八、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102第四部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104一、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104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105三、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107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108第五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1

4、09一、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109二、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账户管理115三、保险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118(一)保险项下结售汇管理118(二)保险项下收付汇管理119第六部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管理121一、试点业务准入管理121二、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122三、外汇备付金境内划转管理123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124五、试点业务报告管理12555第一部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一、企业主体管理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审核原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限及注意事项名录登记(行政许可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

5、2号)。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6、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以上规定的资料。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

7、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区内机构需办理对外贸易收支业务的,按照名录登记管理要求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区内机构,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5.外汇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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