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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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第二章 一般规则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

2、界钉等界址点。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限差:中误差: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7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0.01平方米。第八条 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

3、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三)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四)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五)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六)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七)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八)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九)嵌入主墙

5、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一)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二)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7(十三)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五)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

6、主墙体厚度计算。(十六)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十七)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十八)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十九)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二十)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二十一)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二十二)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第十一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一)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

7、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面积,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五)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六)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二)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

8、等。(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7(四)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五)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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