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落实广州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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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都区落实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改革,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建设、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

2、、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根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花府〔2016〕6号)的规定,本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并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21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各镇(街)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整治,确保畜禽养殖污染物符合环保排放达标要求,整治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

3、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适养区内已建或新(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合理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配套相关设施和手续。本区畜禽养殖分布规划:禁止在新华街、花城街、新雅街、秀全街、芙蓉度假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河涌)等禁养区内建畜禽养殖场;花东镇非禁养区内生猪养殖遵循只减不增的原则,禁止新建家禽养殖场;赤坭镇、炭步镇、狮岭镇、花山镇适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地方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发展。梯面镇不得新建生猪养殖场,除养殖少量特色品牌家禽外,严控大规模养殖家禽;鼓励非禁养区内有条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

4、改养优质良种。第四条 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位于非禁养区,需在河涌、支涌管理范围外,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21(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防渗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利用;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从事畜禽生产经营,依法需进行工

5、商、民政等登记注册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第六条 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要求。建设前应当编制养殖场建设方案(包括场区边界范围、场区布局平面图、设计最大养殖存栏规模、生产设施与工艺设计、动物防疫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套养殖废弃物收集和贮存设施及处理措施等),填写畜禽养殖场建设申报表,并经镇街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镇街政府在办理过程中需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意见。  21(一)选

6、址咨询。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可以向区农业部门提出选址咨询。区农业部门牵头,征求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养殖场选址合法性、合规性意见,各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明确需向本部门申请办理的手续,由区农业部门综合意见后出具选址咨询答复意见,并抄送属地政府。  (二)用地手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设前,应当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2016〕247号)的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的,应当向区林业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和林木砍伐审批手续;涉及占用

7、水域或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水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设施建设涉及非农建设的,应当向国土规划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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