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时间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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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0255在线上下班时间如何界定上班接送孩子受伤算不算工伤 3月21日,最高法院、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省劳动保障厅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省内高校的多名法学专家,在南京召开“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专家论证会,就我省高院梳理出来的十大类、五十余项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剖析论证,并对如何完善当前我国工伤保障制度,提出建议。这些疑难问题中,参保市民最关心的就是“上下班”的时间和路途如何界定的问题。  〔热点问题〕“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  A、顺路接送孩子,算不算“上下班途中”?  【案例】黄芳是启东一医院急诊室护士。由于家住农村,她在医院附近

2、租了一间车库居住。2007年1月,黄芳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家,而是骑上自行车,到另外一个地方买了一碗麻辣烫。但是,等她买到东西准备回家的时候,却发生车祸,被一辆摩托车撞击,倒地身亡。  事件发生后,医院认为,当晚黄芳没有按以往路线回家,而是去购买东西,已不属于“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范畴,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启东市法院认为,黄芳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

3、定为工伤。  【相关延伸】这是市民生活中一个典型情形,相关问题包括:什么地点属于上、下班;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学后再去单位,送小孩这一段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从学校到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下班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等等。  【争论】论证过程中,法官、学者、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对这个问题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上下班途中,是以其住房为代表的生活区域为一个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个点,两点之间的合理路径。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路径中,才能被称为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下班途中实际是以工作区域为核心的。为了工作,前往工作区域所经过的路径属于上班途中。工作结束离

4、开工作区域的路径为下班途中。至于是否以其家庭为起点或终点并不重要。只是上班途中只能是直接以工作区域为行进目标的路径;下班途中也只能是起点为工作区域,直接前往第一目的地的路径。  更多专家则提出第三种意见,他们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  B、上下班时间

5、该如何来界定  【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12月的一天晚上,刘兰在回家途中被一小货车撞死。  家纺公司认为,当天下午5点多,刘兰没有请假就提前下班。从公司到她家的距离只要20分钟,但发生车祸时已是6点多,刘兰很有可能去做其他的事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大丰法院认为,家纺公司没有证据认定刘兰提前下班去做私事,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延伸】省高院行政庭有关法官说,这是涉及“工作时间”认定的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时间段属于上、下班;下班后延迟两小时再离开,是否属于下班;早退是否属于下班;工作时间到了,但他仍在通往单位的路上,是否属于上班途

6、中;提前两个小时去单位,是否属于上班途中;等等。  【争论】关于上、下班的时段标准问题,法官、学者在讨论中主要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确实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的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属于工伤。至于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这种违纪行为的过错,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当下企业之所以对这一点反应强烈,往往是这些企业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主要赔付费用要企业来负担。  也有另一种声音

7、,虽对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可以被认定为上下班的时段没有意见,但是,对于迟到、早退,认为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制裁,因此,迟到、早退的途中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来将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已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再将早退定为工伤,缺乏法律上的理由和依据。  C、火车、地铁算不算“机动车”?  【案例】王华是苏州某塑料厂工人。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王华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辆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当即昏迷不醒。事发后,厂方认为,王华是被电瓶车撞伤,但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认为,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

8、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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