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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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1998年第7号·【颁布时间】1998-6-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2、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

3、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

4、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二章 发布规划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

5、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置、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

6、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暑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 

7、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  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  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

8、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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