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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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标技委,包括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标技委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标技委是指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组织。对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

2、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接受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第三条 省级标技委的设立和组建应当遵循适应需求、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级标技委下设秘书处,负责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省级标技委秘书处可以由多家单位联合承担。24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省质监局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规划省级标技委的建设;(二)协调和决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监督省级标技委的工作;(四)组织对省级标技委进行考核,并作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五)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省级标技委;(六)组织开展对省级标技委委员的

3、培训;(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 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向省质监局提出本行业省级标技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指导和协调本行业省级标技委的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并为相关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三)指导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调本行业相关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四)推荐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省级标技委;24(五)督促本行业省级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本行业省级标技委的考核与监督;(七)其它与省级标技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七

4、条 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相关省级标技委的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二)协助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进行组建、调整、换届等工作;(三)协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政区域标准化技术专家参加相关省级标技委;(五)督促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定期向省质监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六)参与对秘书处设在本行政区域省级标技委的考核与监督;(七)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标院)受省质监局的委托,协助管理省级标技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省级标技委筹建、成立、调整、换届等环节的技术审查

5、;(二)定期汇总分析省级标技委工作开展情况并报告省质监局;(三)参与对省级标技委的考核;24(四)省质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组织架构和工作要求第九条 省级标技委由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并设1名主任委员和1-3名副主任委员。省级标技委的组成应当充分考虑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吸纳各相关方的代表参加。第十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和单位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省级标技委担任任何职务。第十一条 省级标技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6、:(一)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的在职人员;(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相应的行政职务;(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四)熟悉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愿意参加省级标技委的各项活动;(五)所在省级标技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省级标技委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省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24相应的行政职务,能决定和处理省级标技委的重大事项,指导省级标技委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第十三条 省级标技委单位委员由标准化需求明显、标准化能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担任,并指派1名具有相应标准化工作能力的人员为联络人,代表所在单位参加省

7、级标技委的活动。第十四条 省级标技委秘书处设1名秘书长和1-3名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来自秘书处承担单位,副秘书长可以来自其他单位。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省级标技委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级标技委秘书处的,省级标技委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第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由21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由15名以上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委员和单位委员的总数应当为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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