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申请介聘他县市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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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96年2月14日聯合介聘委員會籌備會修正通過96年2月14日聯合介聘委員會通過修正第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九點條文一、臺灣省、福建省所屬各縣市政府及臺北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各縣市)為辦理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二、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2、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三、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由各縣市共同組成聯合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聯合委員會),並成立電腦作業小組,定期舉行協調會辦理之,其協調作業由各縣市輪流辦理。各縣市委員會應於四月二十六日前將申請委辦介聘之學校名單上網登錄及確認管制名單,並函報電腦作業小組彙整公告,以供申請介聘教師參考,名

3、單函報後即不得再行增減。四、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稚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五、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一)基本條件: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2.申請介聘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

4、滿規定期限者。4.申請介聘至國立師院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5.申請介聘臺中市或臺中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且任教不滿七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自願退休。(二)服務條件: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2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

5、地區。5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

6、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3.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者,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

7、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者,給六十分。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

8、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4.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5.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6.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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