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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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l78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对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探讨马映天(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甘肃嘉峪关735100)提要:”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限制刑事审前羁押措施中国家追诉机关的羁押权,保护被羁押人的人

2、身自由权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我国有必要引进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填补我国刑事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空白.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司法文件中有关审前羁押措施司法控制的最低标准和国外审前羁押措施的比较分析,针对我国审前羁押措施的现状,弊端,对我国未来的审前羁押措施的构建提出了设想.关键词:审前程序;羁押措施;司法控制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09)06—0178—05“羁押”是各国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个特定称谓,是指将罪犯或者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拘留在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羁押”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拘留,逮捕等强

3、制措施并列,代称在判决生效前的一种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特殊强制措施,是各种法定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形式;二是不作为法定的强制措施,而被认为是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置,是对于一种状态的描述.前者主要是指刑事实体意义上的羁押,后者则主要指程序意义上的羁押.“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院审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审判中的羁押往往是审前羁押的自然延伸.在现代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原则框架内,羁押应当定位于在其他替代措施无效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例外方法.羁押的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预防性功能只处于辅助地位.从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角度看,逐

4、步地限制,消除人身强制措施使用的惩罚性,割断诉讼措施与实体刑罚的联系性,全面实行人道主义和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审前羁押措施改革的方向.审前羁押措施是刑事案件在一审前采取的措施,与有罪判决生效后自由刑执行的监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审前羁押措施具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不合理性和危险性,也与当事人的抗辩权及诉讼均衡原则的要求相对立.要与审前羁押措施的公正性与正当性原则要求相一致,必须严格限制审前羁押措施,对审前羁押措施实施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等司法控制.中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大势所趋,故加强对人权公约等司法文件和国外刑事审前羁押程序的研究,对完善我国的刑事审前羁押措施

5、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欧美国家审前羁押程序的比较分析现代法治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对审前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进行程序性的规定.以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以下简称《原则》)等刑事司法文件对审前羁押措施的最低标准作_r明确的阐释,本文拟对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等欧美国家的审前羁押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为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措施的司法控制提供理论依据.(一)欧美国家审前羁押措施的司法授权程序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想对某一公民实施审前羁押措施,除了紧急情况

6、外,司法警察或者检察官一般事先都要受到中立司法机构的授权,实行令状主义.《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被拘留的人,应被迅速带见法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问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予以开释是应保证于审讯时,于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阶段,并于一旦判决时,候传到场.”欧洲人权法庭对《欧洲人权宪章》的类似规定作了明确的解释,将检察官明文排除于”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之外.这一解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对逮捕或拘禁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查能够公正客观地实施.《原则》37对司法授权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规定以刑事罪名被拘留

7、的人应于被捕后迅速交给司法当局或其他法定当局.这种当局应不延迟的判定拘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除非有这种当局的书面命令,在调查中或审判中不得对任何人加以拘留.被拘留人在被提交给这种当局时,应有权就其在押期间所受待遇作出声明.英美法系国家以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前羁押措施中的国家公权力进行限制,以保障被羁押人的基本人权.英国羁押程序确立了较为完善的针对审前羁押措施的司法授权机制.除了法律允许采用的”无证逮捕”情形外,警察对任何公民实施的逮捕都必须事先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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