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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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深究专有出版权民法保护  专有出版权是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内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出版社基于最大化利益的追求,往往在与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中就专有出版权的归属进行约定,据此独占性地享有在约定期限、约定地域范围内专有出版的权利。当专有出版权遭受侵犯时,出版社可寻求民事保护、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至于选择何种形式的保护,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本文从一个一审法院判决已作出的案

2、例出发,分析几个与专有出版权有关的问题,以期阐明专有出版权的民法保护。  1案情简介  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河北大德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2010年3月1日,原告与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签订《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出版合同,约定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享有以上作品的著作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同意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原告,授权原告出版、发行该作品。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该作品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为1年。被告是一家长期从事图书批发的个体书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86号图书批发市场开设了一家登记

3、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文渊阁图书发行社”的书店。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从事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系列图书的盗版图书。2010年7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到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86号图书批发市场被告书店,在河北省石家庄太行公证处的公证员党青、公证员刘静的监督下,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1本,取得书店名片1张。以上购物过程,公证员党青制作了《工作记录》1份,李虹炎在上面签字,购物取得的收据、名片由公证员刘静进行了复印,所购书籍由公证处密封。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原告对《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

4、导用书》系列图书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且使原告出版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正版图书销售量减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物发行秩序。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书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复印费、邮寄费等费用共计909元,原告的上述合理维权费用依法应由被告赔偿。2011年1月12日,原告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系列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1万元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开支90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5、2法院判决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石家庄中院认为,原告经合法受让取得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属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复制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且不能证明其发行的涉案图书复制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

6、据证实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在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石家庄中院根据涉案图书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及销售该图书的销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事实情节,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大德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7、》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河北大德图书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法律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驳回原告法律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3简要评析  侵权行为的判定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规定,他人未经出版社的同意,擅自出版该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应当构成对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在本案中,法律出版社通过合同的约定取得诉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河北大德图书文化有限公司未经法律出版社许可,擅自销售诉争图书,侵犯法律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8、。但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出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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