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及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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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及服务指南1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流程图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调查取证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安卫科服务电话:53134891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

2、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整顿处罚程序(1)实地检查取证;(2)实地检查了解,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3)下达整改通知书;(4)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5)撰写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措施,报主管局领导同意;(6)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

3、的处罚流程图发现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线索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党组会审批,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改变原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承办机构:普教科,成职教科,幼教科服务电话:52369085

4、32153152301362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民办辅导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处罚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

5、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达到设置标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程序⑴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⑵调查取证;⑶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4)向处罚相对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5)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召开听证会,制作《陈述申辩笔录》。(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领导审

6、批;(6)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7)结案归档。3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流程图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线索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实地调查了解,收集取证;全过程记录,并根据情况需要制作现场影像资料。撰写调查报告会同有关处室拟定处罚意见见报主管局领导同意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依法召开听证会形成处罚决定,报局党组会审批,下达《黄骅市教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改变原处罚决定办结、归档(填写《执法文书

7、送达回证》,结果送达行政相对人)承办机构:普教科服务电话:52369083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使主体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

8、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违法违规行为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2.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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