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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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主条款—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

3、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主条款—康恒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3014)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

4、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五条责任免除

5、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  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6、,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七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

7、,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第八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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