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个人所得税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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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教材本章变化内容:  1.自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由原来的每月800元上调为1600元,附加扣除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为4800元。  2.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4.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6.办理补充

2、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7.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8.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9.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税办法  10.企业高管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所得征税办法  11.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税办法  12.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3.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被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4.《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2005年7月)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熟悉)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

3、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征税对象范围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临时离境”: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多次离境不超过90日。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4、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境内所得【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疑编号10160101: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AD  【例题】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2月15日回国,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

5、后于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A.2003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4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04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5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04年度和2005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3年度和2004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答疑编号10160102:针对该题提问]  【答案】B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按以下规定为准:  (一)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

6、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对在中国境内无依据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二)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二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  (一)在

7、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经济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三)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五)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六)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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