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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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本章内容主要是通过介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主要介绍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定,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规定,以及其与内资企业的不同。教学难点:如何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组织模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它的治理结构却与公司法有所不同,使学生理解法学的原理,当特别法与普通法有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与普通法,并运用此原则来进行处理。教学重点:我国为了吸引外资,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多,所以要求学生将这些特殊的法律规定牢记。关键词:中外合资经

2、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KEYWORD: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国外投资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国籍”是中国的企业。它们既要准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到中国的法律保护和管辖,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因此,这类企业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普通的合同,换句话说,不是涉外合同,二者的最主要区别是,普通的合同当事人是不能选择法律的,而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1979年6月18日,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半年后,

3、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作为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具体体现,这次会议的重大议题之一是,审议宪法修改草案,恢复被“十年文革”践踏无存的社会主义法制。在当时百废待兴、急需要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优先创制,这需要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这时我国起草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法学专家认为,在新中国立法史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至少创造了这样几个第一:它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恢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之一;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经济法;是第一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它还是第一部极具前瞻性的、预先

4、创设的法律,它调整的是尚未出现的但却要注定出现的一种崭新而重要的法律关系。正是这样一部法律,打开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可以这样说:它用法律的语言向世界证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既有党的政策支柱,也有法律的保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一起构成了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框架,也成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当时,该法的颁布受到世界的普遍关注。该法公布不久,就有不少外商前来洽谈合资项目,中国的对外开放出现了“一夜东风花竞开”的局面,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北京航空食品公司”。二十二年来,

5、外国投资者如同大潮一般涌进我国,据最新统计,目前我国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36万个,合同利用外资金额达67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3500亿美元。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合营企业法律制度主要包括1979年7月发布并于1990年和2001年3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6、业法》,及1983年9月发布并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组织时,即所谓的“只差临门一脚”之际,我国修改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什么要进行修改,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式的需要。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特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条文中,仍然没有抹去计划经济的痕迹,计划经济的色彩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给实际的引资过程带来了各种问题和困扰,制约了合营企业的发展。来自外经贸部的统计数字表明,中国最早、最有

7、效的引资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数目的增长近年来放缓,截止到2000年,外商独资企业的增幅首次超过中外合营企业。二是符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世贸组织不准各成员国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的或来自于当地的产品。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已经郑重承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法律规定。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仍然是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因此完善有关法律,为这类企业松绑、加油,消除法律因素对投资环境的消极影响,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以引发新一轮的投资高潮。正如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对此发出的感慨:“顺应世界浩浩荡荡之潮

8、流,此其时矣”。修改要点:抹去计划经济的色彩,即“两删一改”。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㈠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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