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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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实施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领导,从源头上化解劳资纠纷矛盾,维护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24号)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59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事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要从讲政治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深化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妥善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体系。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

3、萌芽状态,为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1—(二)组织原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配合,按照各部门职能分工,指导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基层调解组织,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同时,结合新时期调解仲裁工作“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完善仲裁、诉讼救济,最大限度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总体思路,加大矛盾排查化解力度,为促进和谐企业、和谐单位、和谐乡镇街道、和谐园区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二、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名称、人员组成(一)乡镇(街道)调解组织

4、名称统一为:简阳市XX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并成立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人数5—7人组成,人数总数为单数,主任1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1-2名,由综治办、乡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工会、司法所等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二)企业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XX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总人数为单数,企业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主任由三方代表推选产生,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负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

5、员会的日常工作;—11—(三)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设立在主管单位,由主管部门牵头筹建,名称统一为:XX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各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总人数为单数,主任由三方代表推选产生,办公室设在主管单位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四)村(社区)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XX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代表、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和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总人数为单数,村(社区)工作人员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的三分之一。委员会

6、主任由村(社区)支书或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村(社区),负责村(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五)工业园区(开发区)调解组织的名称统一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园区代表、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和村(社区)居民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总人数为单数,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作人员代表的人数一般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的成员的三分之一。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或开发区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工业园区(开发区),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三、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工作的受理范围—11—(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7、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工业园区(开发区)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

8、规定应当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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