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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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工程师辅导: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一)2008-10-614:27:00  来源:  频道:监理工程师  1.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  1.1.现浇楼(屋)面板设计厚度不宜小于120mm,厨房、厕浴等不宜小于90mm。  1.2.楼板配筋宜选用小直径、小间距配筋方式。受力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板角处上部受力钢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分布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3.楼板内敷设电线管宜避免交叉,必须交叉时宜采用接线盒形式。严禁三层及三层以上管线交错叠放。必要时宜在管线处增设钢丝网等加强措施。线管直径大于20mm时宜采用金属导管。  1.4.严格控制骨料含泥量和

2、砂的粒径,不得采用细砂、特细砂和含泥量超标的骨料拌制混凝土。  1.5.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浇筑方案,保证混凝土密实,不得随意留置施工缝。在按规定留置施工缝处,要加强振捣,保证混凝土集密结合。振捣混凝土应避免过振,混凝土初凝前宜用抹子搓平2-3遍。  1.6.楼(屋)面板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保证混凝土处于潮湿和相对密闭状态。  1.7.模板及其支架必须具备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载或安装模板及支架。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堆放材料超过模板设计荷载和施工荷载对楼面板产生较大的撞

3、击作用。应避免过早拆除模板。  2.非承重墙体裂缝   2.1.砌筑时,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砌块的龄期不得少于28d。  2.2.提倡选用专用的砌块砌筑砂浆。  2.3.墙体砌筑方法  非承重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5 m。应待前次砌筑砂浆终凝后,再继续砌筑;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2.8m。  非承重砌体顶部应预留空隙,再将其补砌顶紧。墙高小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5d后补砌;墙高大于3m时,应待砌体砌筑完毕至少间隔7d后补砌。  2.4.非承重墙体与混凝土交接处灰缝砂浆要饱满密实,钢筋网片设置要到位。  2.5.加强墙体抹灰前“甩浆”的养

4、护工作。  3.外墙开裂、渗漏   3.1.填充墙与梁、柱交接处应按要求挂防裂金属网。金属网与各类基层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2.抹灰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挂网等防裂防空鼓的加强措施。  3.3.架眼、支模孔的嵌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无要求时应铺灰砌砖,用1:3干硬性水泥砂浆将砖其余三面分层嵌严,或用细石混凝土分层捣实。  3.4.混凝土结构在抹灰施工前应凿毛或甩浆。  3.5.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在抹灰施工前应充分淋水湿润。4.屋面渗漏  4.1.防水工程设计必须有明确的节点细部构造做法。  4.2.防水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

5、施工图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具备可操作性、可检查性。  4.3.防水材料进场后,应经抽检合格后方可开始施工。  4.4.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应进行蓄水试验,并形成记录。  4.5.卷材防水屋面工程基层与突出屋面结构(女儿墙、山墙、天窗壁、变形缝、烟囱等)的交接处和基层的转角处,找平层均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应符合规范要求。  4.6.卷材防水在天沟、檐沟与屋面交接处、泛水、阴阳角等部位,应增加防水附加层。附加层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大面防水层施工。  4.7.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和立面卷材收头的端部应裁齐,塞入

6、预留凹槽内,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最大钉距不应大于90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封严。  5.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玻璃   5.1.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标明安全玻璃的品种和规格。  5.2.安全玻璃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作为质量控制资料存档。  5.3.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  5.4.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  5.4.1.七层及七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5.4.2.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和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0.5m的落地窗;  5.4.3.玻璃幕墙;  5.4.4.天窗、采光顶、吊顶、雨棚;

7、  5.4.5.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5.4.6.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杆和内天井栏杆;  5.4.7.易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它部位。  5.5.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如落地窗、玻璃隔断等,应采取保护措施。对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情况的,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6.防护栏杆、扶手设置不符合要求    6.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应≥1.05m, 临空高度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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