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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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茶陵县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范围和内容一、律师管理工作1、公证、律师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指导、管理、监督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管理全县律师机构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和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县公证员、律师的专业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查处律师、公证员违纪违规案件;贯彻实施有关公证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1、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2

2、、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3、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4、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6、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7、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1、律师应

3、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8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4、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一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5、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6、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7、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

4、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8、 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9、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10、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三

5、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88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

6、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7、不得私自收取费用。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88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

8、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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