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4年执行异议案件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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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2014年执行异议案件情况报告执行异议是为防止在申请执行后当事人、案外人与本案实际权利义务发生变动,避免执行行为缺陷,为提高执行行为的正确性、精准性,而设置的执行救助行为。目的是为确保民事权利正确、高效、及时实现。根据申请救济的方式方法不同分为两种:执行程序上的异议和执行实体上的异议。执行程序上的异议是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方面的问题提出的救济。执行实体上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和权利义务相关人对执行标的数额、执行对象、方式等执行的具体内容,存在权利义务不一致的现实状态或有发生阻碍债权人请求等权利实现的事由,针对这些事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重新作出裁判,从而达到排除

2、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救济手段。本报告以我院近三年来执行异议案件为依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以期更好的处理和化解。一、执行异议案件情况分析1、从案件数量来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2014年,全年共收77件案件,相较去年增长了285%(具体见下图)。。92、从案由来看,执行异议案件案由越来越丰富,但民间借贷纠纷仍然是执行异议案件最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见下图)。2013年执行异议案由汇总10%20%20%10%10%10%20%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92014年执行异议

3、案由汇总3%39%11%3%3%3%3%9%11%3%9%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定作合同纠纷公正债权文书不当得利纠纷加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债权合同转让纠纷仲裁3、从案件类型来看,案外人异议比例较大,其中以主张房屋所有权为大多数(具体见下图)。(四)从执行异议结案方式来看,驳回比例逐年上升,经二中院复议仅有一起因适用条文有误而被驳回,撤回比例有所下降(具体见下图)。9二、执行异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执行异议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遵守审查期限难度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227条规定,人

4、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十五日的期限过于僵化,且在司法实务中,在15天的期限内要完成包括移送、审查、作出裁定等程序,太过匆忙。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很难严格遵守15天的期限,为此已有当事人据此向法院提出质疑。2、执行异议适用范围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227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适用范围太过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不符合审查范围,但当事人仍然向法院提出异议。3、执行听证存在问题9(1)执行听证后的救济途径是否阻却执行效力尚不明确。许多的案外人

5、异议中,在对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对此,是否应予以暂缓执行,法律并未给予明确规定。(2)执行听证强制约束力不足,当事人缺席率高。据统计,我院举行的执行听证程序中有68%是缺席听证。现有的执行听证中,大多缺少对执行相关当事人缺席听证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当事人随意缺席,致使执行听证的价值大打折扣。4、当事人滥用异议权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一己私利,拖延执行时间,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与案外人串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此来达到规避、拖延执行的目的。(二)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

6、民事诉讼法》中对执行异议问题的规定不明确和不适应当前情况外,执行听证机制不完善也是重要因素,下文将针对执行听证问题的成因进行详细论述。1、执行听证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民事执行听证程序主要是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一缺陷是民事执行听证制度所有问题的根源所在。在民事执行领域,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民事执行听证制度,只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些笼统的规定,且都只是笼统的规定9执行听证制度,但并未有具体的程序规定,导致法院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各自的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执行听证制度较之其他司法活动稍显混乱。2、执行听证制度适用范围不统一一般而言,执行听证适用于

7、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执行公开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等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们的认识存在差异,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如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听证,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听证规则并未将参与分配案件明确纳入执行听证的适用范围。缺乏统一明确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加之价值取向不甚明确,既可能导致本应进行执行听证的案件没有进行听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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