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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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政综〔2007〕220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三大工业区:《福清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十五届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印发福清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在工程建设中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推进建筑业技

2、术进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保总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四年第5号令),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和福建省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地税局《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3、,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指专门供应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成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预拌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广预拌混凝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组织开展预拌混凝土的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教育工

4、作。(二)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工商、公安交警、交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加快发展的方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经济、计划发展、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及城区道路交通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需求编制。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

5、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的要求。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向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生产。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越级生产经营。第九条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不得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预拌混凝土材料。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生产企业试验室的环境、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检定)、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符合相关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有

6、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试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的正常运行,保证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技术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十二条福清城区46.3平方公里(东至福厦铁路城区段,西至福泉高速公路城区段,南至宏路南部片区龙江五马山,北至汽专线、洪宽工业村)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或混凝土使用总量达5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或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道路、混凝土使用量

7、超过50立方米以上的桥梁、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都必须使用获得国家规定资质等级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市政府授权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以上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建设工程的实施公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供应情况,在适当时期按建设工程类别予以公布实施。市政府鼓励福清市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扩大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8、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在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结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审核工程结算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时必须书面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在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时必须提供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的供需合同;在工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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