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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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贝卡利亚的思想如何体现启蒙思想家的重要理论如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自由平等等思想?3、贝卡利亚对宗教的态度?贝卡利亚(CesareBeccaria,1738~1794)贝卡利亚意大利古典刑事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生于米兰一个贵族家庭。1758年帕维亚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回到米兰,在“被改造者学社”结识了民主主义者、经济学家彼得罗·韦里,并在后来加入韦里成立的“拳头社”。韦里在1762年的一封信中,这样评价贝卡利亚:他很浪漫,有丰富的想象力,加上他对人类精神刻苦的研究,使他出类拔萃……他是位有造诣的数学家、优秀诗人,有独辟蹊径的头脑

2、,只要懒惰和灰心丧气不抑制他。1762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米兰公国1762年货币混乱及其救治》。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问世,时年26岁。《论犯罪与刑罚》先后被译成20余种文字。18世纪末,各种版本已经不下60种,成为“自《圣经》以来译本最多的著作之一”。《论犯罪与刑罚》的面世,带给了整个欧洲空前的震撼。诋毁与声誉1765年教士费尔迪南多·法内基《对题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注评》出版,控诉贝卡利亚的七大罪状。面对指控,一度使得贝卡利亚极度恐慌:“我希望做人类的保卫者,但不愿为此作殉道者。”该书带给贝卡利亚更多的是声誉。伏尔泰在阅读完意大利文的《论犯罪与刑罚》之后,

3、称赞他“是我们的兄弟”“一位仁慈的天才,他的杰出著作教育了欧洲”。法国百科全书派学者对其也大加赞誉,并极力邀请贝卡利亚到巴黎接受赞誉。与法国启蒙思想的关系《论犯罪与刑罚》的很多观点已经蕴涵在欧洲思想家特别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贝卡里亚“不是一名创新者,而不过是把已出现在浩繁卷帙中的东西精简在一本小册子之中”,“这本书与其说是一位科学道路的开拓者的天才创造,不如说是对占主导地位的共同精神的表述,贝卡里亚似乎只是一件表述工具而已。”黄风:《贝卡里亚及其刑法思想》,1987,25“我之所以能够写出这部作品,应该全都归功于我在先前八年的专心学习中所阅读过的法语书籍,这些书籍

4、在我的灵魂上镌刻下了人道主义的意识。”二、内容精要全书共42章,每一章就是关于一个主题的小论文。本书中涉及的主题主要有:(1)犯罪的原因;(2)罪刑法定;(3)罪刑相适应;(4)刑罚人道主义;(5)刑罚以预防为目的;(6)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无罪推定;(8)取消刑讯;(9)废除死刑。(一)刑罚的起源(二)罪刑相适应(三)刑罚的人道主义(四)如何预防犯罪(五)废除死刑(一)刑罚的起源(第2、3、4、5、25章)借助社会契约论论证君主惩罚犯罪的权力来源公民让渡一部分自由,结晶成君主权力,以获得保护,君主获得了惩罚犯罪的权力,借助一些易感触(直接触及感官)的力量(

5、也就是刑罚)来对抗个人为物质刺激诱发的欲望,保护社会安全。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于是便剩下约定可以称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社会契约论》第四章“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惟有根据社会契约获得立法权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才可以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不是正义的刑罚。任何司法官员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公民的既定刑罚。

6、罪刑法定权力分立、司法独立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刑事诉讼中,君主代表的一方控告侵犯了社会契约,被告一方辩称无罪,这是需要第三者即司法官员作出裁判。反对解释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是最危险的公理。参考资料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思想[美]朱迪丝﹒N﹒施克莱:《守法主义:法、道德、政治审判》法律业者作为一个社会整体(主要是法官与律师、法律学者),其内部有效运作的意识形态是守法主义

7、,即legalism,而所谓守法主义(legalism),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法律规则当作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法律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治反对解释陈金钊教授明确提出了“法治反对解释”的命题,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保守意味着对变化的一个低调或温和的判断,体现了对现存秩序的拥护,反对改革和变化所带来的混乱,在这个意义上,保守主义和法治有天然的吻合之处。(二)罪刑相适应(第6、7章)两种刑罚正义观1、矫正争议,来源于私法中的公平交易,也就是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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