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认证制度研究—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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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证据认证制度研究—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刑事证据认证制度研究--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姓名:张冕冕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诉讼法学指导教师:贺恒扬2011-05摘要2010年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昭雪出狱,“赵作海案”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界一起典型的冤假错案。该案在昀初法庭审理中的证据认证环节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其认证前提中在证据出示和交叉询问方面存在缺陷,以及缺乏专家证人相应的辅助;在认证制度立法以及认证主体上存在缺陷,并且认证方式上单纯采纳了当庭认证的方式。昀终该案因法官的证据认证前一系列不规范以及认证过程本身不

2、严谨导致了错案的发生。本文以“赵作海案”为切入点,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文章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认证的理论知识。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证是对证据的认定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刑事证据认证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环节,其包含实体公正、程序正义两方面的价值,认证是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庭审功能、促进审判公开,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关键环节。刑事诉讼通常采取综合比较分析法、调查取证法、对质法、辨认法、鉴定法

3、以及现场实验法等方法认证,认证的重点在于审查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具体内容以及证据能力、证明力,认证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和法定主义原则,并且在法官内心确信的情形下采纳综合分析的方法予以认证。第二部分通过对“赵作海案”刑事证据认证相关制度的缺陷分析,发现法官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没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证据认证的前置程序中,我国缺乏系统的证据出示方面的规定。控方常常不愿意辩方在开庭审判前就知道其所掌握的所有证据材料,因此,辩方的先期知悉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辩方的调查取证权也受

4、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无法有效地在证据出示阶段呈现辩护证据。控辩双方在证据出示阶段都操作的极其不规范,从而影响法官昀终对证据的认证。此外,我国刑事法庭审判过程缺乏交叉询问规则,常采用职权主义模式下的直接询问式,法官往往占据主动地位,控辩双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尤其是I辩方更加处于劣势地位。尽管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交叉询问是法官参与的混合式交叉询问模式,但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询问规则,由此造成了审判实践中交叉询问规则贯彻的不够彻底,进而影响法官通过证人回答、控辩双方质疑等一系列手段了解案情、掌握证据进行认证。同时,在“赵作海案件”中,

5、缺乏专家证人对某些专业性问题的出庭辅助,由于法官对某些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证据无法认证,需要专家证人辅助其给出意见性结论,所以专家证人在法官认证证据时作用尤为重要。在认证制度立法上,虽然引进了西方一些合理内容,但在法律具体适用上,却多采用纠问式刑事认证模式,仅有一些外部规则,缺乏可遵循性。在认证主体上,“赵作海案”没有遵循审判人员进行认证的法律规定。在证据认证方式上,当庭认证容易孤立各个证据之间的联系,切断证据间的关联,无法有效认定案件事实,而且违反了法庭审判的认识规律。《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要当庭举证和质证,而没有直接规定当庭认证。

6、而“赵作海案”在认证证据方式上没有对证据的简单、复杂程度加以区分,一概采取了当庭认证的方式,没能审查单个证据的形成时间、地点、内容是否真实等各个要素,从而对案件证据认证不合理。第三部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认证配套制度。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以及审判现状在我国确立刑事证据出示规则以辅助法官清晰掌握案件证据予以认证。出示的证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形式包括证据的七种外在表现形式。交叉询问规则可以快速而有效地发现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使法官更加直白深入地了解案情认证证据。完善交叉询问制度要明确交叉询问证人的范

7、围,将证人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两种出庭接受询问。对于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按其所属的阵营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先进行主询问,由不负有举证责任而处于防御地位的一方再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进行交叉询问。同时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可以借鉴国外禁止主询问方诱导性发问规则以及反询问受主询问范围限制规则等一些优秀的国外相关规则,并且要保证律师的辩护权,保证证人的出庭率,强化法官独立审判的职能。借鉴英美法系经验引进刑事专家证人制度,将专家证人视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权利也负担义务。当专家证人违反约定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完善刑事认证制度要完善刑

8、事庭审认证立法制度,制定独立的认证规则,内容包括认证的证据真实性规则、证据能力规则以及无价值证据排除规则等几方面。立法技术上多采用消极的方式规定和列举式技巧。对于当庭认证的证据应该严格限定其范围,当庭予以认证的证据是证据的证明能力即证据的合法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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