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淀粉甘薯高产栽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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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    题关于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通知发布文号杭房局〔2011〕218号发布机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机构级别局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1-11-147各区建设(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各项经费的透明度,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运营,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的公示制度,我局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情况,经征求各区建设(房管)局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意见,拟

2、定了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公示内容见《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示范文本(附件1);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定期公布其收支情况,公示内容见《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酬金制)》示范文本(附件2)。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的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项目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经营收支情况。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半

3、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在当年九月底前和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项目,每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15天,于次年四月底前公布完毕。  (二)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应以张贴示范文本的形式,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保证提供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解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布资料(报告及照片)收录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档案中备查。  二、各区

4、建设(房管)局工作要求  (一)各区建设(房管)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收支基本情况的公示工作。  (二)各区建设(房管)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中指标内容的咨询,协调处理相关纠纷。  (三)各区建设(房管)局应将本通知转发各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  (四)各区建设(房管)局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房管)局将该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5、同时根据项目主任考核相关规定对该物业服务项目主任进行扣分。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其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7附件1: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示范文本)小区(大厦)全体业主:本小区(大厦)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关于加强对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应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为更好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现将年月日至年月日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布,时间为15天。有异议的业主,可与本

6、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咨询,联系人:;咨询电话:。单位:元项目本期发生额合计备注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1.经营用房租金2.停车泊位费3.广告收入4.其他收入5.利息收入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支出1.经营成本2.补充物业服务费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4.补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5.税费6.审计费用7.其他支出三、本期收支结余四、历年收支结余附:其他应专款专用的经费收支情况7项目本期收入本期支出本期结余1.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修复补偿费23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盖章):公布时间:年月日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一、

7、《物业服务项目经营收支情况报告(包干制)》指标解释:1.经营用房租金是指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商业用房所取得的收入。2.停车泊位费是指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场地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停车所取得的收入。3.广告收入是指利用电梯轿箱、灯箱、外墙、宣传栏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所取得的收入。4.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用房租金、停车泊位费以及广告收入之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取得的收入。5.利息收入是指上述1到4项收入总和在报告期内产生的利息总额。6.经营成本是指取得经营收入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新增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如人

8、工费、材料费等。7.补充物业服务费是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不足的费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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