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之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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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之补正引言早在中世纪,圣奥古斯丁就对刑罚的弊病深感困惑,他认为:“找到适宜的惩罚的度,让犯罪人接受的惩罚恰好与其罪行相抵,不多也不少——这是一个多么深刻和疑难的问题!”(1)时至今日,人们对于如何设定公平合理的刑罚方式,仍在不断地进行探讨和改进,我国无期徒刑的减刑制度也面临着这样的困扰。现行无期徒刑实际刑期的底限较低,而且由于减刑大量宽泛的适用,造成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实际刑期往往相差无几、甚至更为宽松,这不仅引起了社会大众对于刑法公正性的严重质疑和不满,也造成“死刑情结”难以排解。本文通过分析无期徒刑减刑制度存在的弊端,探讨改善的途

2、径,以期对发挥无期徒刑制度的应有功能有所裨益。一、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概念、实施现状与存在弊端(一)我国无期徒刑及减刑撤销制度概念简述无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将其定义为: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当然,出于刑罚的矫正功能以及人性化的考虑,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经过减刑,仍有机会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减刑制度作为一种行刑制度,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回归正常生活。减刑撤销制度则是为了弥补减刑制度之不足而产生的,它是指对罪犯减刑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如果罪犯在考验期内出现违背减刑条件的事由

3、,则对于已减刑期予以撤销、恢复执行的制度。以减刑裁定的生效为节点,按照减刑撤销事由出现在这一节点的前后时间不同,学理上通常将减刑撤销划分为两类:发现型减刑撤销与发生型减刑撤销。(3)就当前我国减刑制度而言,总的原则是减刑不可撤销,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答复以及司法解释中,逐渐出现了关于减刑撤销制度的规定。(4)(二)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的现状根据我国刑法及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号、法〔2012〕44号等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我国无期徒刑减刑制度大致如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服刑

4、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罪犯被裁定减刑后,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进行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先已减刑的刑期予以考虑。(三)现行无期徒刑减刑制度存在的弊端1、无期徒刑减刑幅度过大,功能严重弱化首先,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实际刑期差异模糊,刑种功能混淆。刑法修正案(八)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提升至25年,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

5、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由10年提升为13年,仅增加3年。(5)实践中,由于减刑适用较为频繁,表面上罪犯被判处宣告刑很重的无期徒刑,却因为减刑而较早并且毫无限制的出狱,某些罪犯在减刑出狱后很快再次犯罪,这无疑是与减刑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这种“名为重刑、实际轻刑”的刑罚效果,不仅与有期徒刑在刑期上近似、重叠,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导致犯罪成本低,有纵容犯罪的负面效果,也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感相违背,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把法院判决当儿戏,削弱了刑法的严肃性,影响法治建设的正常发展。其次,无期徒刑与死刑没有很好的衔接。由于减刑后无期徒刑实际刑罚效果与有期徒刑相差

6、无几,导致在生刑与死刑之间形成巨大的量刑空白,破坏了整个刑罚体系的结构平衡,造成“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状况。在立法、司法活动中,有时为了弥补无期徒刑实际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往往用死刑特别是死缓加以替代,因此,要改变过分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就应当让无期徒刑发挥出正常的刑罚功能。2、减刑撤销制度不健全,对减刑后罪犯的反复行为制约不足由于我国原有的减刑制度是单向的、绝对的、不可逆的,不存在撤销程序,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只能给予警告、记过、禁闭等行政处分,但这并不会影响已获减免的刑期,因此,某些罪犯“减刑到手、改造到头”的现象并不鲜见,使得先前的改造结果付诸东

7、流。法〔2012〕44号司法解释虽然对罪犯服刑期间漏罪、新罪规定了可以撤销减刑,但仍有不足,而且对于其他违反管教纪律的行为,则未予规定。针对该种情况,某些法院在实务中已经采用了减刑撤销制度,(6)这种撤销是否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仍有待探讨,但现行减刑制度的僵化性已经暴露无疑,亟需进一步完善。二、设立减刑撤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其中,最重要的在于“相济”,这里的“济”,有救济、协调之意,是指刑罚的“宽”与“严”之间应当互相补充,而不仅仅是单方面的作用。减刑使刑罚执行由重变

8、轻,实现了刑罚的由严到宽,发挥了以宽济严的作用。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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