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ID:14465453

大小:45.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8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第1页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第2页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第3页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第4页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_第5页
资源描述:

《黑龙江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第70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

2、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第三条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四条往来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8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往来票据的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往来票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往来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第二章往来票据的内容和使用范围第七条往来票据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第八条

3、下列行为,可以使用往来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8(四)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往来票据。(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

4、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往来票据。(六)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往来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5、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8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使用往来票据。(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

6、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往来票据。(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应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应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往来票据。(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部门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形成本单位收入,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8等,形成本单位收入,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七)没有财

7、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八)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往来票据的领购和核发第十条往来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第十一条往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领购往来票据实行限量发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