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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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居住建筑间距第二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第三节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第四节其它规定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第六章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章城市特定区域第十一章附则条目内容依据和说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城市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2、本规定。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目的和依据管理要求适用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城市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

3、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用地分类标准用地适建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第二节城市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执行。《表二》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

4、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工厂、仓储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的建设容量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块其建筑容量,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

5、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参照《表二》的规定执行;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相关规范和参照合肥市规定第十一条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

6、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处于城市特定区域的建设。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加层、扩建;应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住宅建筑间距多层条形住宅建筑的间距,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城市特定区域除外)。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其间距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2、朝向为南偏

7、东(西)方位角在15°-30°(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3、朝向为南偏东(西)方位角在30°-45°(含)范围内的建筑间距,可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8折算;4、朝向为东西向的或东偏南(北)45°范围内的建筑间距,按本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偏角方位系数0.9折算;5、条式住宅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住宅建筑长度的2/3时,按本款1-3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中心城区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十三条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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