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与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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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与防护在建筑施工中,高处作业多。其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是事故预防的重点之一。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高处作业。由于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风力大,且垂直交叉作业多,因此是一项十分复杂、危险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将造成严重事故。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一、高处作业事故的类型和原因。一是高处作业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是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健全;三是被蹬踏物材质强度不够;四是高处作业移动

2、位置时,蹭空、滑倒、失稳;五是立体垂直交叉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六是高处作业时,由于站位不当或操作失误被物体碰撞、电击、风刮而坠落等。 二、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一是高处作业人员要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头戴安全帽,腰系安全带;二是遇到大雾、大雨和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三是高处作业暂时不用的工具,装入工具袋,随用随拿。常用的工具应系带在身上,用不着的工具和拆下的材料应采用系绳溜放到地面,不得向下抛掷,以免掉落伤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运送到指定的地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现场而掉落伤人。 三、交叉作业安

3、全操作规范。在施工现场空间上下不同层次(高度)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叫交叉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1.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作业。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当高层建筑高处超过24米以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保护设施。2.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的下方休息。 四、攀登作业安全操作规范。在施工现场,借助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叫攀登作业。其安全操作规范是:1.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

4、的通道攀登、翻跃。2.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对梯子,双手扶牢,不得手持物体攀登。3.禁止在阳台栏杆、钢筋和管架、模板及其支撑杆上作业。4.禁止沿屋架上弦、檩条及未固定的物件上行走和作业。5.人员上下脚手架应走专用通道,禁止攀爬脚手架杆件上下。在脚手架上作业或行走要注意脚下探头板。 五、高处作业的防护措施。一是高处作业平台的防护,高处作业平台四周要有1~1.2米的防护栏杆,栏杆外挂密目网封闭。底部四周铺18厘米高档脚板,平台板为5厘米厚木脚手板。平台设梯子,供工作人员上下,梯子要与平台骨架固定牢固,踏板间距为30厘米;二是临边作业

5、的防护,在高处作业时,工作面边缘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0.8米时,此高处作业为临边作业。阳台、楼板、屋面、基坑周边等临边应搭设防护栏杆,外挂密目网封闭。使用里脚手架砌墙时,脚手架外侧用密目网封闭;内侧与墙体之间也应将空隙封闭,防止落人落物。三是洞口防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孔、洞,有从孔、洞坠落的危险。根据孔、洞口大小位置的不同,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封闭牢固、严密,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如要拆除,须经工地负责人批准。谈谈建筑合同中的利润索赔2007-12-13上午11:12:16  总点击数:232  《合同

6、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损失。在实践中,因不能提供服务或商品而造成的利润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因延误履行而造成的误期损害赔偿的数额。因此,从原则上说,建筑合同索赔费用中是可以包括利润的。   在索赔实践中,不同性质的索赔,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由于

7、工程范围的变更(如计划外的工程,或大规模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是可以列入利润的,即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对于工程延误,如果该延误(或工程暂时停工)是由于业主方面的责任发生的,承包商有权获得利润索赔。如果业主自行解除合同(terminationforconvenience),由于是业主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决定解除合同,承包商在有权获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还应得到相应的利润。   利润的数额,通常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一般列入3%~10%的直接费,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利润。   在建筑合同索赔中,承包

8、商有时要求索赔“利润机会损失”(lossofopportunityprofit)。这种利润损失是指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长,承包商不得不继续在本工程项目上保留相当数量的设备、人员和流动资金,而不能按原计划把他的这些资源转移到另一个工程项目上,因而失去了下一个创造利润的机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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