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福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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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省住建厅、文明办、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商务厅、农业厅、移民开发局、爱卫办、团省委、妇联、广播影视集团(以下简称13部门)联合制定此验收办法:一、验收主体和对象由省级13部门组织对各设区市(含平潭)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验收。省级13部门委托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各设区市(含平潭)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检查。市级对应的相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组织本行政区所辖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二、验收内容、标准和依据申请验收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在5个方面达到“5有标准”,具体验收内容、标

2、准和依据如下:(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11-设区市(含平潭)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完备,数量符合要求,运行正常。除人口较少、位置偏远采用卫生填埋或源头减量就地处理的乡镇外,其余乡镇必须建成生活垃圾压缩式转运站或实现压缩运输。每个镇要配备1台以上密闭式垃圾收集车辆,90%以上的行政村要建设垃圾集中收集点(垃圾驿站)。根据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数据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设区市(含平潭)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无露天焚烧垃圾,基本具备防渗措施的堆埋。城市周边、交通

3、便利的乡镇、农村应纳入城市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离城区无害化处理设施远且产生垃圾量大的乡镇村庄,必须采用无害化的填埋、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等治理技术;边远村庄垃圾就地分类、源头减量、处理,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根据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设区市(含平潭)已建立县(市、区)、乡镇、村三级保洁管理体制,县(市、区)设有农村垃圾管理部门,乡镇有环卫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村庄建立保洁制度,按常住人口每500人左右要求配备1名保洁人员,且队伍较为稳定。根据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

4、价。(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11-设区市(含平潭)和县(市、区)政府已把农村垃圾整治行动纳入宜居环境建设行动统筹推进,市(区、县)分管领导挂帅亲自抓,制定实施方案或相关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行动列入各级党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农村有老人会、巾帼理事会等民间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督查工作。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满意率达90%以上。根据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设区市(含平潭)已建立市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

5、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各地已建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庄和农户共担的资金分担模式,明确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庄和农户的资金分担比例。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通过“一事一议”动员村民每户每年缴费60-120元。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三、验收程序(一)市级申请。市级对应相关部门通过自检,认为本地区乡镇转运系统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

6、向省住建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验收申请函(详见附件1)2.市级自检报告(详见附件2)3.各市上一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数据应与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一致。(详见附件3)4.本市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因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不当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市级对应相关部门共同出具。-11-5.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法规标准等。(二)材料审查。省级13部门结合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市级报送的年度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对申请验收的设区市(含平潭)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信息系统、市级农村生

7、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和相关部门掌握的数据一致,且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行政村比例达90%以上的设区市(含平潭),可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三)现场核查。通过材料审查的设区市(含平潭),依据“现场核查评价表”(详见附件4-5)接受逐项取证现场核查。由独立第三方调查机构对列入省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名单的行政村逐个进行全面检查,省级13部门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和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依据现场检查和核查结果,逐村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的设区市(含平潭)所有抽样核查的乡镇及90%以上抽样核查的行政村达到合格,方可认定通过现场核查。(四)综合审定。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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