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出险 未上牌照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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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出险 未上牌照是否理赔  4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王某因未上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全损后保险公司拒赔,将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庭审中诉称,200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27028元,保险费为元,原告为保险车辆所有权人,保险期间为2009年11月28日至2010年11月27日。  2009年12月14日16时10分左右,葛某驾驶本案保险车辆沿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市生态大街交叉路口处与沿生态

2、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并导致葛某、刘某及乘车人孟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2009年12月21日,奈曼奇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葛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孟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及驾驶人葛某向被告及时报案,被告经查勘认定本案事故属于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现本案保险车辆因事故损毁严重,已无使用功能,车辆损失价值为227018元。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告递交机动车辆索赔申请书,但被告未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额227018元、

3、车辆购置税19403元及停车费3200元。  被告庭审中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第10项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无行驶证或号牌的属于保险责任免除的范围。原告的车辆未在公安机关领取有效号牌,擅自在道路上行驶,以上事实符合属于免责条款约定事项,因此,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告不同意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继续辩称,如被告第一项答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那么被告仍认为保险赔偿金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原告额外要求的停车费和车辆购置税被告不同意赔偿。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

4、责任,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只能按照70%的比例负担保险金,原告全额赔偿的请求不合理。  法庭经过审理,总结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对车辆未上牌照则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约定是否对原告产生效力?保险金应如何计算?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及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均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或明确的告知。依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该在保单、保险凭证中做显著的注明,未做提示或未做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合同该免责条款不适用于原告,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保险金的

5、计算,原告认为,其所主张的停车费用、车辆购置税是依据《保险法》第23条,被告没有及时履行保险责任,导致原告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则认为,保险条款并非不可理解,并且免责条款与道路安全法中认定的无牌照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是有关联的。在此前提下,被告对免责条款这一项变化了字体,并已经进行书面的提示,因此免责条款应当适用。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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