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镇市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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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雪山镇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雪山镇区市政管理,改善我镇镇容镇貌、环境卫生状况,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场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镇区工作、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集镇的各项功能,根据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由雪山镇人民政府成立雪山镇市政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进行市政管理综合执法,依法实施管理。第四条 市政管理工作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第 市政管理工

2、作经费,由镇财政列入预算。并主要用于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第二章 镇容镇貌管理第六条 雪山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住户必须严格执行包卫生、包绿化、包亮化、包净化、包秩序的“三包”规定,保持临街建筑物整洁、美观。-1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镇区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加工作业、洗衣物、拣菜等活动;禁止在门前搭建任何违法建筑设施。第七条 镇区施工单位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通道必须进行临时硬化处理,并设置冲洗设施,防止车辆带泥上路现象发生;施工中产生的建

3、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确保环境整洁。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规范设置施工围墙,实行封闭管理,悬挂警示标牌、证照,建筑材料堆放整齐。禁止在道路上搅拌砂浆、混凝土和堆放建筑材料。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河道河床。确需进行相关活动的,应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 镇区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镇容镇貌的物品;禁止在街道两侧的人行道树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和杂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4、、开挖、损毁城市道路。因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到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占用或施工作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划、粘贴宣传品。-13-单位和个人在镇区建筑物、设施上吊挂、粘贴宣传品等,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牌必须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标牌整齐,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广告标牌使用或制作单位事先必须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和彩色效果图,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经批准办

5、理《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制作和设置。(二)广告标牌的设置必须与所在街景相协调,不得影响集镇的整体建筑风格。(三)镇区主要街道两旁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遵循美化、亮化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镇区的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线路,必须规范排列,整齐有序。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排水等公用管线、公用管沟、照明电源;(二)擅自在市政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三)向镇区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四)损坏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公

6、共管沟、镇区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设备;-13-(五)损坏、偷盗窖井盖;(六)擅自占用镇区道路、桥梁、广场、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七)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八)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防碍消防车通行;(九)砍伐、攀折花木,损坏行道树木、公共绿地和占用绿地。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 雪山镇区内的环境卫生由镇规划所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举控告。雪山镇集镇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晚上10时至凌晨6时之间进行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建筑施

7、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二)在商业活动中形成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行为和家庭室内娱乐行为;-13-(四)在镇区街道,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确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五)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及河道、沟渠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丢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第十八条禁止在镇区街道路面放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第十

8、九条居民小区、集市应及时清运垃圾、污物,定期消毒除害,保持卫生清洁。集镇内垃圾清运由规划所安排专门人员每天早上9:00至11:00负责并完成,规划所有责任每月一次对集镇规划区内的盲区进行环境卫生维护。第二十条在镇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橡胶、皮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饮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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