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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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试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12月7目录1.总则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24.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恢复技术要求24.2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34.3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4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75.1监测对象75.2监测手段75.3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75.4含水层破坏监测75.5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监测771.总则1.1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2、1.2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内除放射性矿产之外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1.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陕西省现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1.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1.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矿区及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恢复和重建与矿区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

3、,修复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破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133-199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L/T5148-2012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GB50330-20

4、1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021-2001(2009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T127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TD/T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3.1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

5、等。3.3含水层破坏采矿活动导致的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3.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7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3.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的活动。3.6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4.1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要求4.1.1分类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的治

6、理。4.1.2崩塌、滑坡4.1.2.1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灌浆、格构锚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导(排)水、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治理。4.1.2.2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的要求进行。4.1.2.3崩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4.1.2.4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

7、范》(DZ/T0219-2006)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4.1.3泥石流4.1.3.1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两类。4.1.3.2沟道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排水和排导工程,植被恢复,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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